简介:房屋有关事项的根本性,特别是亲戚家允许的转让和抵押等不道德,如何确认无权代理不道德是实践的重点和难题。本案在无权代理的类似情况下不确认的情况不具体,可作为类似情况的指导。原告韩某和被告卢某的母亲韩瑞某是姐弟关系。
原告原是位于天津市河东区的房屋产权人。2006年8月4日,韩瑞某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与住宅有关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协议,协议发誓原告将向被告出售住宅。
同一天,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被告的名义。被告应诉家庭申请中被告母亲代理原告签字处理。
2000年7月原告向韩瑞某借款5万元。2006年8月住房抵押贷款约12万元由韩瑞某偿还。2014年5月,原告将所有权人登记为卢某家的所有票向街道事务所申请了低保。
2017年6月被告母韩瑞去世。原告韩某以证实天津市河东区房屋产权人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被告上法院。【法院裁决】一审法院:上诉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件分析】本案是所有权证书纠纷事件,其争议的焦点是住宅销售是无权代理的,但住宅所有者在住宅过户后,改名后使用的住宅所有权证书为自己申请了低保,确认了住宅销售不道德吗?一审法院审理指出,韩某向吕某母亲借款的事实不存在,韩某已经向吕某及其母亲还款,但韩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已经还款。韩某在卢某母亲去世前不知道有关住宅的交易和所有权变更情况,但韩某在2014年5月在街道事务所申请了低保,当时该住宅所有权人已经登记在卢某的名义上。韩某在2014年5月之前已经告诉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的事实,但是在吕某的母亲去世之前,韩某没有被驳回,韩某在改名后的所有票上为自己申请了低保,应该视为韩某追授了房屋买卖合同。
因此,韩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反对。二审法院审理指出,怀疑家是韩某所有,吕某的母亲以韩某的名义卖给吕某。现在韩某以卢某的母亲允许,以房子卖给卢某违反宪法的嫌疑为理由,拒绝证明房子的所有权人。
调查显示,吕某的母亲有卖给吕某的嫌疑时,吕某的母亲对韩某有债权。卢某的母亲在处分怀疑住宅时没有韩某的书面许可,但是怀疑住宅改名后,韩某在2014年5月改名后的住宅所有票都为自己申请了低保。
韩某当时没有驳回怀疑住宅权利的变更,韩某接受卢某的母亲,说明有卖给卢某的嫌疑。韩某主张卢某母亲无权处分怀疑房子的事实,韩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反对。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人伪造房屋所有者签署委托书,伪造房屋所有者的委托人与第三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住宅销售是无权代理,但住宅所有者在住宅过户后,改名后使用的住宅所有票为自己申请了低保,可以确认住宅所有权的变更没有被驳回,因此追授了无权代理人的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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